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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mb16168868-/2024-0927010 公开目录:人大建议 发布机构:楚雄州医保局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27日 文  号:楚医保字〔2024〕10号
标 题:
楚医保字〔2024〕10号楚雄州医疗保障局关于楚雄州第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95号建议的答复
成文日期:

楚医保字〔2024〕10号楚雄州医疗保障局关于楚雄州第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95号建议的答复

李志海代表:

您提出《关于进一步加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力度的建议》(第295号)交我们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州医保局高度重视人大建议办理工作,将建议办理与推进全州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有机结合,局党组专门研究代表、委员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明确了办理责任领导和责任科室,确保高质量完成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该建议由医药科主办。在建议办理中,积极与代表和有关科室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建议,形成初步意见后,州医保局副局长李翠萍带领相关工作人员于2024年9月6日到代表工作单位当面协商沟通,经过交流协商,最终达成一致,人大代表对答复情况表示满意。

二、关于建议中的反映

(一)关于村卫生室药品种类不多、数量不足问题。

我们经研究认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由卫健部门牵头制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医疗保障水平、疾病谱变化、基本医疗卫生需求、科学技术进步等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管理,不断优化基本药物品种、类别与结构比例。医保部门对基层医疗机构进行协议管理中提出药品配备最低要求,一级医疗机构西药配备不少于300个品种(村卫生室不少于80个品种);中药饮片(包括中药配方颗粒)储备种类,乡镇卫生院不少于300个品种。

(二)关于基层常用、实用,群众欢迎的药物未纳入医保统筹支付范围问题。

我们经研究认为:根据《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30号)要求,各地严格执行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品种、限定支付范围和甲乙分类等内容。国家医保部门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规定药品的支付品种和部分品种的限定支付范围,以此来规范医保基金的使用,加强药品使用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制定和调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属于国家事权,由国家统一组织实施,州级医保部门无相关事权。自国家医保局成立以来,每年对药品目录进行动态调整,逐步将目录内药品支付范围恢复与药监部门批准的药品使用说明书范围一致,将用药选择权、决策权真正还给临床医生。目前,执行的《药品目录》内药品总数已达到3088种,其中西药1698种、中成药1390种;中药饮片892种。

(三)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涨幅过快问题。

我们经研究认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民健康,持续推进健全医疗保障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属于国家政策性保险,是全民普惠性社会医疗保险。我省2003年启动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07年启动覆盖城镇居民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7年实现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两项制度整合,建立城乡统筹、制度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实现了基本医保制度的全民覆盖。截至2023年底,全州基本医保参保244.91万人(其中:居民医保参保218.56万人)。目前,国家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医疗费用增长、医保待遇水平和居民个人承受能力,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年度筹资水平以及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以2024年个人缴费标准为例,国家确定的居民医保筹资最低标准为1070元,其中财政补助不低于670元,个人缴纳400元。我省按以上最低标准执行,个人缴费为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3%,缴费整体上处于可负担水平。

(四)关于中成药注射剂限制镇村医疗机构使用的问题问题。

我们经研究认为:国家医保部门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规定药品的支付品种和部分品种的限定支付范围,以此规范医保基金的使用,加强药品使用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国家药品目录中部分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是指符合限定支付所规定的情况下参保人员所发生的药品费用,可以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限定支付范围并不是对药品法定说明书的更改,也不是对临床医师诊断、用药权力的限制。临床医师应根据患者病情和药品说明书合理用药,参保患者发生的符合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不符合限定支付范围使用的药品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我局会同州卫健委组织临床专家对《药品目录》中限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医保支付的药品形成可替代目录清单,指导基层医疗机构规范合理用药,满足基层群众就医用药需求。

三、关于对建议内容的答复

(一)关于“扩充卫生室药品种类,增加储备量”的建议。

我们的办理意见是:目前,省集采平台挂网的基药可采购数量9192个品规,非基药可采购数量61940个品规,满足基层医疗机构用药需求。基层医疗机构在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时,结合群众用药需求与医保待遇水平,自行调整辖区药品配备品种,提高基层用药的保障水平。

(二)关于“将基层常用、实用的药物,受群众欢迎的药物纳入医保统筹支付范围,医保用药目录 相对固定”的建议。

我们的办理意见是:国家医保局成立以来,坚持“保基本”的定位,在公开、公平的前提下,连续6年将744种药品新增进入医保药品目录,其中谈判新增446种,覆盖目录全部31个治疗领域。谈判准入的药品中肿瘤用药达到100种,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病等慢性病用药93种。2023年版医保药品目录新增医保支付药品126种,涵盖肿瘤用药21种,新冠、抗感染用药17种,糖尿病、精神病、风湿免疫等慢性病用药15种,其他领域用药59种。同时,调出1种即将撤市的药品。经过目录调整,慢性病、罕见病、儿童用药等领域的保障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自2024年1月1日起,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总数达到3088种,其中西药1698种、中成药1390种(包括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430种);中药饮片仍为892种。另外,我省还在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基础上,将308种中药饮片、607种中药配方颗粒和809种医疗机构制剂纳入省级医保支付范围,同步纳入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用药范围,进一步满足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减轻患者就医负担。

(三)关于“稳定个人缴费标准,降低缴费增幅减轻群众参保缴费负担”的建议。

我们的办理意见是: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政策及标准的制定权限在中央,居民医保筹资实行财政补助为主、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定额筹资、按年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由国家制定最低标准,各省按照不低于国家标准的要求确定本省标准”的规定,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有省确定,我省立足欠发达和后发展的省情,每年均将国家制定的最低筹资标准确定为我省筹资标准,既落实国家政策要求,确保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足额拨付,又符合省情,让普通居民缴得起费。

(四)关于“取消镇村医疗机构中成药注射剂使用限制”的建议。

我们的办理意见是:国家药品目录中部分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是指符合限定支付所规定的情况下参保人员所发生的药品费用,可以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限定支付范围并不是对药品法定说明书的更改,也不是对临床医师诊断、用药权力的限制,临床医师应根据患者病情和药品说明书合理用药,参保患者发生的符合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不符合限定支付范围使用的药品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同时,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参保人使用《药品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应符合相关条件。其中第二款为:诊断、治疗与病情相符,符合药品法定适应症及医保限定支付范围。

下一步,我们将会按照中央、省统一安排部署,持续加大投入力度,认真落实好居民医保筹资政策。同时根据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情况,抓好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落地执行,逐步调整完善目录内药品的医保支付范围,进一步满足患者用药需求。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希望继续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欢迎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以上答复,如有不满意之处,烦请与我们联系。

楚雄州医疗保障局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