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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mb16168868-/2024-0927008 公开目录:人大建议 发布机构:楚雄州医保局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27日 文  号:楚医保字〔2024〕8号
标 题:
楚医保字〔2024〕8号楚雄州医疗保障局关于楚雄州第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97号建议的答复
成文日期:

楚医保字〔2024〕8号楚雄州医疗保障局关于楚雄州第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97号建议的答复

张玲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楚雄州药品销售价格监管的建议》(第197号)交我们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州医保局高度重视人大建议办理工作,将建议办理与推进全州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有机结合,局党组专门研究代表、委员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明确了办理责任领导和责任科室,确保高质量完成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该建议由州医疗保障局主办,州发改委、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办。在建议办理中,我们积极与代表和有关单位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建议,形成初步意见后,州医保局副局长李翠萍带领相关工作人员于2024年9月3日到代表工作单位当面协商沟通,经过交流协商,最终达成一致,人大代表对答复情况表示满意。

二、关于建议中反映的问题

关于“本地的常用药品价格偏高”的问题,我们经研究认为:2015年,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印发了《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按照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的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逐步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药品价格的直接干预。改革药品价格形成机制,通过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谈判、招标采购、市场调节等机制形成销售价格,明确除麻醉药和第一类精神药等特殊药品外,取消政府定价,实际交易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从2016年开始,楚雄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和耗材相继实行“零差率”销售,民营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药品耗材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药品和耗材执行统一的支付标准,以不高于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价的实际采购价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国家集采药品以中标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通过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引导药品耗材形成合理的市场价格。

三、关于对建议内容的答复

(一)关于“多部门联动,进一步完善、优化对本地公立(私立)医院、零售药店的药品价格监控机制”的建议。

我们的办理意见是:药品价格监管,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宏观管理,各相关部门加强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建立价格综合监督长效机制,从药品生产成本控制、流通、销售各个环节加强治理,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机制,才能形成合理的药品销售价格。一是严格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加强了零售药店药品价格管理,部分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与国家、省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降低药品价格。二是统筹推进门诊统筹零售药店医保支付标准与药品价格协同,明确门诊统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价格与医疗机构药品价格协同,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药品价格,通过医保部门与零售药店协商谈判,依据承诺制按不高于“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价格为基础,适当加成销售,鼓励“零差率”销售,在提高药品可及性的同时,降低了患者经济负担。三是在尊重市场规律、尊重经营者自主定价权的基础上,综合运用监测预警、函询约谈、提醒告诫、成本调查、信用评价、信息披露等手段,建立健全药品价格常态化监管机制,促进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四是配合行业综合监管部门做好短缺药品价格监管工作。

(二)关于“尽快启动国家医保子系统在云南省落地运行,为建设全国药品最低价联动机制提供保障”的建议。

我们的办理意见是:2021年10月,楚雄州国家医保信息系统上线,价格管理子系统逐步完善,根据国家医保局印发的《全国医药价格监测工程实施方案》开展零售药店药品价格监测,配合省医保局做好从零售药店中抽取具有代表性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形成省级监测样本,在医疗机构药品监测品种上增加具有代表性的监测品种。监测内容包括药品的购销价格与数量、药品加价情况、医保报销价格和医保支付标准等,定期向社会公布零售药店重点药品价格信息。

下一步,医保部门将认真落实药品价格管理政策,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价格监管,对零售药店违规、违法行为依据协议或有关价格监督管理规定严肃处理,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希望继续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欢迎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以上答复,如有不满意之处,烦请与我们联系。

 

楚雄州医疗保障局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