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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mb16168868-/2024-0906001 公开目录: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楚雄州医保局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06日 文  号:
标 题:
楚雄州医疗保障局关于禁止冒用已死亡参保人员身份就医、购药的告知书
成文日期:

楚雄州医疗保障局关于禁止冒用已死亡参保人员身份就医、购药的告知书

全州各参保单位(个人)、各定点医药机构:

按照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在全国范围开展医保基金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安排,我州在开展医保基金使用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少数死亡人员家属冒用已死亡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到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的情况,该行为已违反了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属于欺诈骗保行为。经了解分析,导致上述违规、违法行为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参保人员死亡后单位或家属未及时到当地医保经办窗口或者乡镇社保中心为其办理停保手续,导致参保人员死亡后其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仍然可以正常使用。

二是部分参保人家属法律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错误地认为冒用已死亡人员身份看病就医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属于违法行为。

三是极个别定点医药机构工作人员职业素养不高、法律意识不强,明知参保人员已死亡,仍然诱导或协助家属套取医保基金。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为此,楚雄州医疗保障局郑重提醒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及各定点医药机构:

(一)参保单位或家属应当在参保人员死亡后及时到各级医保经办窗口、乡镇社保中心为其办理终止参保手续,不应超过20个工作日(如参保人是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有个人账户余额的,其账户继承人可持参保人死亡证明和本人银行卡到医保经办窗口办理个人账户清退业务)。

(二)请各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家属认真履行相关责任及义务,参保人员死亡后,要及时为其办理停保手续,禁止任何人员使用已死亡人员身份就医购药并享受医保待遇,勿因心存侥幸而实施欺诈骗保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各定点医药机构工作人员要强化对医保政策法规的学习、运用,接诊患者时要认真核实就诊人员身份信息,勿因疏忽而造成冒名就医情况的发生,更不得参与上述欺诈骗保行为。

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及各定点医药机构: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人人有责,如您在身边发现各类欺诈骗保行为,请及时进行举报。

举报投诉电话:

州本级:0878—3369183

楚雄市:0878—6550165

禄丰市:0878—4122315

双柏县:0878—6085067

牟定县:0878—5215187

南华县:0878—7213766

姚安县:0878—5712967

大姚县:0878—6222269

永仁县:0878—6714226

元谋县:0878—8211277

武定县:0878—8878848

楚雄州医疗保障局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