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医骨伤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及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
一、案情介绍
2022年08月01日,某州卫生健康委委托某州疾控中心对某中医骨伤医院进行卫生监督抽检,2022年11月3日收到某州疾控中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某中医骨伤医院的医务人员手样(李某某医生)细菌总数为10.83CFU/cm2(卫生标准应≤5CFU/cm2),不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4.2医务人员手”中“4.2.2外科手消毒后医务人员手表面的菌落总数应≤5CFU/cm2”的要求。
经进一步调查核实,某中医骨伤医院医务人员手样(李某某医生)细菌总数不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卫生标准的要求,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法给予了罚款5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二、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在开展日常监督抽检中发现的医务人员手样抽检不合格的案例,该院不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4.2医务人员手”中“4.2.2外科手消毒后医务人员手表面的菌落总数应≤5CFU/cm2”的要求,执法人员认定该院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该案主体认定正确,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
三、思考建议
(一)适用卫生标准的思考
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强制性国家标准代号(GB)、顺序号和年代号构成。”规定,《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第三款“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规定,医疗机构应执行该标准。故该中医骨伤医院手卫生不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要求,认定为不符合《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要求,违法事实认定准确。
(二)合理应用监督抽检,有效控制医院感染
医疗机构在迎检时能够严格按照要求操作,而在平常工作中在这一方面有所疏忽,卫生监督员现场很难及时发现问题。因此,对消毒隔离情况的执法检查,需要监督抽检作为技术支撑。不定期地开展监督抽检,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充分发挥抽检的功能和作用。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提高手卫生依从性
约90%的医疗工作是由医务人员的手完成的,由于接触各种患者,手部皮肤上存在较多的细菌。医院感染通常是直接或间接由手传播,研究表明,加强医务人员手卫生消毒,能减少50%的感染率。提高洗手的依从性,是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安全的重要手段。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医务人员重视操作后洗手,忽视操作前洗手,重视保护自己的洗手,忽视保护患者的洗手,甚至认为戴了手套就不需要洗手。因此,加强对手卫生的监督检查,通过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提高医务人员手卫生依从性很有必要。标准的生命在于实施,本案在监督抽检过程中发现该中医骨伤医院手卫生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依据《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及《消毒管理办法》进行处罚,有一定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