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卫生健康委员会授权委托行政执法权公示
一、委托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2005年1月5日卫生部令第39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加强综合监督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监督发〔2013〕4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国卫监督发〔2015〕91号)中规定的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楚雄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楚雄州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中心作为集中行使公共场所卫生、医疗卫生、传染病防治、采供血卫生、妇幼健康、放射卫生、职业卫生、学校卫生、消毒产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卫生健康执法职权的执行机构,负责楚雄州行政区域内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
二、委托事项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行政职能,负责楚雄州行政区域内的卫生健康监督检查、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件的承办与执行。
(二)上述法律、法规及涉及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的部门规章等如有修改和补充或转变执法主体,依据最新规定执行。
(三)对楚雄州行政区域内的监管领域依法开展卫生监督检查。对楚雄州行政区域内违反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罚款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及其以下的行政处罚由楚雄州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中心执行,罚款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报楚雄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三、委托期限
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四、委托机关
楚雄彝族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五、受委托组织
楚雄彝族自治州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中心。
楚雄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