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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MB0U609087-/2021-1029002 公开目录:执法清单 发布机构:楚雄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1年10月29日 文  号:
标 题:
楚雄州2021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成文日期:

楚雄州2021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楚雄州2021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 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1〕152 号)要求,制定本计划:

一、随机监督抽查内容

(一)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重点检查新冠病毒疫苗的接收、储存、接种等情况;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

(二)学校、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情况;

(三)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情况;

(四)采供血机构依法执业情况;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情况,主要包括机构和人员资质、药品和医疗器械、医疗技术、放射诊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等方面情况;

(五)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情况;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

(六)开展抗(抑)菌制剂膏、霜剂型非法添加禁用物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此项内容纳入2021 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考评;

(七)2020 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被行政处罚的单位整改落实情况;

(八)巩固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20〕4 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工作切实加强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9〕11 号)工作情况,开展“回头看”;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行为情况。

二、随机监督抽查任务下达及执行

(一)国家卫生健康委监督中心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2021

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于2021 年4 月通过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报告系统(以下简称“国家报告系统”)完成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抽取并下达至各省级卫生监督机构。省监督中心按要求及时接收任务清单并报送省卫生健康委,2021 年4 月30日前通过国家报告系统一次性将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清单下达各级卫生监督机构。

(二)各地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在执行过程中,执法检查人员有特殊原因难以执行抽查任务的,由州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汇总辖区内需要调整的人员和任务清单报省卫生健康委,由省卫生健康委做出调整决定后,省监督中心在国家报告系统中具体调整,调整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抽取人员总数的15%。

各县市原则上不得擅自删除执法检查对象底档信息,如因重卡、录入错误等确需删除的,由州监督中心汇总辖区内需删除的任务清单并说明原因,向省监督中心提出申请,由省监督中心统一操作删除,对应双随机抽查任务设置为完结。执法检查人员调整、特殊情况删除任务等情况及时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

(三)各县市卫生监督机构均应使用云南省卫生健康执法监督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业务系统”)及手持执法终端执行随机监督抽查的监督任务,并将监督信息上报至国家报告系统。无检测任务的,则监督信息上报后任务完成;有检测任务的,则需在监督信息上报成功后,通过国家报告系统填报与监督任务相关的检测信息,任务才算完成。抽查过程中,如需对被监督单位进行立案查处,应通过业务系统或手持执法终端生成行政处罚信息并上报国家报告系统。

(四)抽查任务中涉及到的检测任务,原则上由各级疾控机构承担,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

三、随机监督抽查与年内重点工作的衔接

(一)各县市要针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加大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院内感控工作开展情况、医疗废物处置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检查力度。将传染病防治监督抽查工作与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相结合,对抽取的单位采取分类监督综合评价方式进行检查。及时将综合评价结果通报给本级业务管理部门,将评价结果纳入日常管理措施中,与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等级评审、校验、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规范化基层医疗机构评审等工作相衔接。

(二)要做好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与地方日常监督工作的衔接。各县市要将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作为日常监督工作的一部分统筹安排。在执行随机抽查任务过程中,可以整合其他日常监督检查事项,联合开展抽查。对同一检查对象,要在兼顾各专业需求的基础上争取一次性完成抽查事项,避免对检查单位造成不必要的干扰。发现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坚决立案查处,维护国家随机监督抽查的严肃性。

(三)各县市除完成计划外,要结合工作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有效维护群众健康权益。监督执法适用随机抽查的,应当采取双随机方式。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的牵头组织部门,要按职责做好统筹协调等工作,确保任务顺利完成。

(二)2021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州级抽查任务,由州监督中心负责完成监督检查任务,检测任务由州监督中心通过招投标采购的方式委托中标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负责完成。各县市因技术能力不足等客观原因无法完成检测任务的,可以通过跟标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任务。

(三)各县市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结果信息通过当地官方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信息包括:抽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无法联系(检查时单位已关闭、行政执法文书送达不到未履行未结案等情形)等4类。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和无法联系的信息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自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四)为推进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落实,各县市需加强工作督促及自检自查。州监督中心将不定期对全州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同时在完成州级随机监督抽查任务时,现场指导带教基层监督员,并随机抽取县市进行专项督导。

(五)请各县市于10月30日前,通过“国家报告系统”和“业务系统”按时上报相关信息。

楚雄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