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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2024-0918001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18日 文  号:楚政通〔2024〕31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成文日期:2024年09月14日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楚雄高新区管委会: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已经2024年9月13日召开的第十三届州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楚雄州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州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会议质量和议事决策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楚雄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结合州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州政府常务会议是讨论决定州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州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应通过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州政府常务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三条 州政府常务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研究决定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符合楚雄州实际。按照充分准备、有序组织、保证质量的原则,做到规范、务实和高效。

 

第二章 会议组成

 

第四条 州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组成,由州长或州长委托负责日常工作的副州长召集和主持。

州政府办公室、州发展改革委、州政府研究室、州政府督查室和州政府法律顾问室主要负责同志固定列席会议,邀请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1名领导固定列席会议。议题起草部门和议题涉及的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

必要时,可邀请州法院、州检察院、各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有关方面的负责人,以及利益相关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群众代表、专家学者、法律顾问等列席会议。研究军地协作有关事项时邀请楚雄军分区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五条 州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及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经组织选派脱产外出学习或者挂职锻炼半年以上的,该组成人员在外出学习或挂职锻炼期间不计入基数。

州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具体时间由州政府秘书长统筹后报州长确定。州政府常务会议由州政府秘书长负责协调,州政府办公室具体承办。

第六条 持续改进会风、减少陪会,严控议题列席部门范围,原则上征求意见已回复无意见,且与议题关联性不强的部门,不列席会议。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七条 州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必须是带有全局性、宏观性、战略性、政策性、原则性重大问题,议事决策范围包括:

(一)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研究州政府贯彻落实工作;

(二)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州政府贯彻落实工作;研究向省委、省政府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传达州委重要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审议需提请州委审定的重大事项;

(四)贯彻落实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审议需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重要工作报告草案和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审议向州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需提请州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州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措施等,州政府常务会议坚持会前学法、学知识、学政策制度;

(七)审议州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及年度审计报告等,分析研究全州经济运行情况,研究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和转变政府职能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八)审议州政府经济政策制定和经济体制改革、州本级公共资金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重要资源配置、社会分配调节、国有资源资产监督管理、保障改善民生、风险防范化解等方面的重大事项,研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可能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事项;

(九)讨论决定跨副州长分工且需全面协调(确认)的事项,讨论决定由州政府领导担任负责人的议事协调机构不能自行决定的事项;

(十)讨论通过州政府有关表彰奖励事项,以州政府名义对外签约事项以及重大活动等事项,政策依据明确须上会,以及考核、检查中需要州政府常务会议听取的事项;

(十一)其他需提请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通报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州政府常务会议不审议以下事项:

(一)根据州政府领导同志职责分工,属分管副州长职权范围内可以自行决定处理、可以直接审批的事项,或可由州长、副州长、州政府秘书长独立处理的事项,副州长之间能够协商解决的事项;

(二)属县市政府和州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相关部门(单位)之间通过协调或协商能够解决的事项;

(三)未按规定完成意见建议征求、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合法性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程序的事项;

(四)经协商后有关方面意见仍然分歧较大、会前未经充分协调和论证的事项;

(五)根据现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财政奖补政策据实审核、分配、拨付财政预算资金的相关事项;

(六)不涉及重大财政支出、资源配置或者重大产业结构调整的对外合作协议或框架协议;

(七)会前未经州长同意而临时动议的事项;

(八)可以通过州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传签、会签等方式决定的事项;

(九)涉及机构设置、编制配备、人事安排的相关事项;

(十)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判、裁决,需依法执行的事项;

(十一)其他不属于州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范围的事项。

 

第四章 议题提交

 

第九条 拟提交州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起草部门应在深入调查研究、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广泛听取意见、主动协调会商、合法性审查和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成熟的意见或政策文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一)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当征求相关县市政府和州直部门意见;

(二)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起草部门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企业、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并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取公众意见的重大决策事项,起草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渠道公开征求意见,或者以听证会、论证会、实地走访、民意调查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三)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以及专业性、政策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起草部门应当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或者委托专业咨询机构对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合法性等进行论证,并形成书面论证报告;

(四)对可能涉及社会稳定、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经济政策等方面风险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起草部门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五)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六)提交审议的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大公共政策、重要规划、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以州政府名义对外签订的涉及重大财政支出、资源配置或者重大产业结构调整的合作协议等重要事项,需经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法规、规章草案由州司法局负责审查,其他事项由议题起草部门法制机构、法律顾问和州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审查,必要时由州司法局负责审查;

(七)起草部门应当依据各方意见建议、专家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和合法性审查意见,完善重大决策草案,并在议题起草说明中对意见采纳等情况作出说明;未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八)州政府领导、起草部门认为议题涉及问题需要协调的,起草部门需提请州政府分管副州长或分管副秘书长牵头召开会议进行充分协调,州政府领导或其委托的相关副秘书长应牵头进行充分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由分管副州长向州长报告后召开专题会进行研究;

(九)需向上级行政机关请示的重要议题,应当提前向上级行政机关汇报衔接,上级行政机关有明确意见后方可提交。

第十条 收到州政府领导交办或部门提交的议题,有关副秘书长要充分研究,并牵头对议题涉及问题进行充分协调;对有较大意见分歧的,由分管副州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达成一致意见后,提请州长研究同意,方可提交上会。

 

第五章 议题报批

 

第十一条 州政府常务会议议题以年度计划安排和定期征集相结合的方式收集。

州政府办公室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制定州政府常务会议年度议题计划安排,经州长审核同意后执行,实行清单制管理。

州政府办公室定期征集州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提议审议的议题;州政府工作部门及其他部门可以提出州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建议,经州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和分管副州长审核后提交拟审议议题;建议拟提交州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是否讨论研究由州长确定。

第十二条 提请州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由州政府办公室会同起草部门严格审核议题内容和成熟度,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事实关、文风关、文字关、格式关,严格按规定程序和会议材料范式报审。报批州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时,连同完整议题材料报州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审核把关,报请州政府秘书长、分管副州长审签后,报请州长审定。报经领导审定同意后的文稿材料,起草部门不得擅自改动。

第十三条 拟提交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起草部门应当报送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提请讨论的正式文本。

(二)议题有关情况汇报提纲,主要包括:提请讨论事项的必要性和该事项的形成经过;主要法律、政策依据和合理性、可行性;对拟出台政策措施的解读以及可能产生影响的分析评估;征求意见情况;风险评估情况、专家论证情况等。

(三)主持讲话提纲。

(四)议题有关附件,主要有:合法性审查意见和专家论证报告,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县市政府意见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意见情况的说明或情况汇总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

州政府办公室根据议题类型及事项具体情况,对议题材料进行审查。议题要件不齐、程序不完备、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退回起草部门完善后重新提交。

第十四条 州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坚持成熟一个即报一个,完成报审程序、已经成熟的议题由州政府办公室列会。

未及时申报的或程序不完备的议题一般不提交当次常务会议讨论。州长未明确指示或签批意见的,不列入会议研究议题。会前1个工作日内报送的议题,原则上列入下次州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除特殊重大紧急情况外,原则上不允许临时性动议或会前仓促增加议题。如遇重大复杂问题需临时增加议题的,由分管副州长提出,报请州长确定。

第十五条 州政府办公室根据州政府工作安排和议题轻重缓急程度,于会前3个工作日前整理汇总列会议题,提出州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建议方案,经州政府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的副州长审签后,呈州长审定。

州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原则上由分管副州长汇报,分管副州长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则上不提交其分管领域议题上会,除有紧急时限要求须在规定时间作出决定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紧急工作,经州长同意后可安排上会,分管副州长委托起草部门负责人汇报,并提出明确的书面意见。分管副州长和议题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均不能到会的议题,原则上不提请当次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

 

第六章 会议组织

 

第十六条 州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审定后,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州政府常务会议通知,经州政府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负责日常工作的副州长审定,州长签发后印发。

第十七条 议题起草部门要严格落实精简会议有关要求,按照会议材料范式,加强审核把关,严控篇幅时长,认真做好准备。汇报提纲须包括议题背景、起草过程、主要内容、需要说明的事项(重点说明与国家和省级的不同之处和州级的措施)、请示事项。

(一)传达学习贯彻类汇报提纲,一般应包括传达的指示批示或有关会议精神、全州工作开展情况及存在问题、州政府贯彻落实工作、其他说明事项等内容;

(二)经济运行类汇报提纲,一般应包括经济运行情况(主要指标完成情况、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呈现主要特点等)、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工作措施、其他说明事项等内容;

(三)专项工作类汇报提纲,一般应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工作措施、其他说明事项等内容;

(四)政策性文件类汇报提纲,一般应包括起草背景及过程(上位政策依据、征求意见情况、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主要内容(总体思路、整体框架、主要板块、重点工作等)、其他说明事项、提请审议事项、政策性文件正文等内容;

(五)具体事项类汇报提纲,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其他说明事项、提请审议事项等内容;

经济运行类、专项工作类汇报提纲原则上字数控制在3000字以内(附表附件除外),汇报时间不超过8分钟,其他类汇报提纲原则上字数控制在1500字以内(附件附表除外),汇报时间不超过5分钟。

第十八条 州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是州政府常务会议议事的主体,会前要吃透政策要求,掌握州情实情,全面了解掌握议题涉及的内容事项,做足充分准备,认真参与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对每个议题发表明确意见。

列席人员根据会议主持人要求发表意见、回答州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询问,供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策参考。列席人员的意见代表本部门的意见,一般不发表与本部门此前最终书面意见不一致的意见,相同意见不再重复。列席人员发表的意见与征求意见时本部门书面回复意见不一致,应说明原因。

 

第七章 会议决定

 

第十九条 州政府常务会议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根据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州长或州长委托召集会议的负责日常工作的副州长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审议议题最终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

严格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过程中的重要进展情况、重大问题,议定涉及全州的重大事项或作出的重大决定等事项,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向州委请示报告。

第二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州长或州长委托召集会议的负责日常工作的副州长决定不予通过或者暂不作出决定:

(一)议题重要内容论证不充分或者有遗漏,需要重新组织论证的;

(二)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协商和协调的;

(三)其他不宜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州政府常务会议由州政府办公室按照规范格式负责做好记录,详细完整、准确规范地记录议题的讨论情况及最后决定。

第二十二条 州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州政府办公室起草,一般在会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会议纪要经州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州政府秘书长审核,报分管州政府办公室的副州长审签后,由州长签发。州长委托负责日常工作的副州长召集会议的,由负责日常工作的副州长签发。

州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是各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执行会议决定的内部文件,不作为对外作出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除涉密内容外,根据相关规定,可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三条 除特殊情况和议题外,州政府常务会议一般安排州级媒体记者报道,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事项,适宜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通过楚雄日报、楚雄发布、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渠道予以公开和报道。凡需提请州委研究的事项和审议的文件,在州委未最终审定之前,不能提前对外发布,各媒体一律不作过程报道。

公开和报道的新闻稿须经州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核,如有需要,报州长或州长委托召集会议的负责日常工作的副州长审定。

第二十四条 对州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的应主动公开的重要政策文件,由起草单位负责及时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解读和宣传。文件和解读材料原则上应通过州政府网站等渠道同步发布。

第二十五条 州政府常务会议有关材料,包括议题申报审批表、会议通知、议题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会议录音、会议出席情况等,按相关规定管理和归档。

 

第八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六条 州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接到会议预通知或通知后,应事先安排好活动日程,保证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及时向州长或州长委托召集会议的负责日常工作的副州长请假。

列席单位应当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主要负责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参会的,应提前书面向州政府请假,经州政府秘书长审批同意后安排本单位熟悉议题情况、能够决定议题相关事项的分管负责人参加。已明确反馈参会的列席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缺席或更换。

第二十七条 列席人员应按通知时间提前15分钟在会场外指定地点候会,根据会议议题顺序,服从工作人员引导,依次进入会场,议题结束后即行离会。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关闭通讯工具的发声系统,会议期间不得随意走动、交头接耳、接打电话或擅自离开会场,不得办理与会议无关的事项,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出会场,保持良好的会场秩序。

第二十八条 与会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不得发表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及州委部署要求相违背的言论。会议讨论发言必须紧扣会议议题,严控篇幅时长,发表具有针对性、操作性的意见建议,语言要简练、条理要明晰、论点要明确、措施要具体,不得长篇大论、泛泛而谈。

第二十九条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全面落实保密管理措施,涉密会议和涉密议题要做好会议材料分发登记,与会人员严禁将手机等移动设备和带有无线发射功能的设备带入会场,严禁对会议内容进行录音、录像和拍照,不得将会议材料带离会场,不得传播或散布会议内容。

会务工作人员做好与会人员签到、分发会议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组织和会场保障等工作,确保会议秩序。

 

第九章 决定事项落实

 

第三十条 州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如确需变更,须提请州政府常务会议进行复议,重新作出决定。

州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由相关县市政府和州直部门负责落实,州政府分管副州长、相关副秘书长要加大对责任县市政府和州直部门的跟踪督查力度,确保政令畅通。

第三十一条 州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后需报省委、省政府的文件,须在3日内根据州政府常务会议精神修改完善,按程序报州长审定后按行文要求报送。

州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后需提请州委审定的事项,会议未提出修改要求或者未提出实质性修改要求的,按程序由秘书长审核,授权分管副州长审定后报送;会议提出具体修改要求的,由州政府办公室会同文件起草部门在3日内按照会议精神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由秘书长、分管副州长审核,报州长审定后报送。

州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州政府文件印发的下行文,会议未提出修改要求或者未提出实质性修改要求的,按程序由秘书长审核后,授权分管副州长签发;会议提出具体修改意见的,由州政府办公室会同文件起草部门按照会议精神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由秘书长、分管副州长审核后报州长签发。

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后以州政府办公室或部门文件印发的,若无修改或无实质性修改的,由州政府秘书长审定后印发;需进一步修改完善,但不涉及原则性问题的,由分管副州长审定后印发;有原则性改动的,在修改完善后,需逐级报审,由州长审定印发。

第三十二条 州政府督查室负责对会议决定事项督办催办,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及时报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

除会议有明确时限要求外,责任县市政府和州直部门一般应当在会后半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向州政府督查室反馈办理落实情况;特殊情况需延期办理的,应当提前说明情况。

因工作性质等原因,落实周期较长的,相关县市政府和部门必须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并在会后1个月内专报一次推进情况,直至工作全部落实。因客观原因不能落实或者不能按期落实的事项,责任县市政府和部门应当及时将原因上报州政府督查室。

对推诿扯皮或拖延不办、敷衍塞责以及长期不反馈办理情况和结果的,由州政府督查室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办理或落实。对因推诿扯皮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由州政府督查室按照督查结论或整改核查结果,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交有权机关调查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人民政府提高常务会议质量和效率促进依法行政20条规定(试行)的通知》(楚政通〔2018〕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