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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2019-0429002 | 公开目录:地方法规 |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发布日期:2019年04月29日 | 文 号: |
标 题: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彝族服饰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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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彝族服饰保护条例
(2019年2月21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传承彝族服饰,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彝族服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楚雄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彝族服饰保护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融入现代生产生活为导向,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推动彝族服饰活态传承、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
第三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彝族服饰的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的彝族服饰是指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彝族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中形成的、具有彝族文化元素的服装、配饰和与之产生、流传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毕摩服、土司服、婚服等具有历史、文化、艺术、学术价值的传统彝族服饰;
(二)具有区域代表性的传统彝族服饰式样;
(三)太阳纹、火镰纹、虎纹、马缨花纹等具有代表性的传统彝族刺绣纹样;
(四)以黑、红、黄、蓝、白等为基色的传统彝族服饰色彩图样;
(五)插针绣、绕针绣、挑花绣、贴布绣等传统彝族刺绣技艺;
(六)火草、染色植物等传统彝族服饰原材料种植技术;
(七)纺、织、擀、染、制革等传统彝族服饰面料加工技艺;
(八)银、木、骨、石等彝族服装传统配饰制作技艺;
(九)彝族赛装节、彝族服装节等民俗;
(十)与彝族服饰相关的古今彝汉文献资料;
(十一)与彝族服饰相关的其他文化表现形式。
第五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彝族服饰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等形式参与彝族服饰的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工作。
第六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彝族服饰的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工作。发展改革、教育、民族宗教、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彝族服饰的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工作。
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
第七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彝族服饰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建立保护名录、数据库和信息共享机制,制定保护措施。
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具有区域代表性的传统彝族服饰进行遴选、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存续状态濒危的彝族服饰项目进行抢救性保护,保护措施包括:
(一)制定抢救保护方案,优先安排资金和展示、展演场地;
(二)征集、修复、保存相关实物、资料;
(三)采用文字、照片、录像、录音等方式真实、完整记录相关知识和技艺流程;
(四)采取助学、奖学等措施培养后继传承人;
(五)维护、修缮相关场所、遗迹;
(六)其他抢救性保护措施。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年事已高的彝族服饰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艺人及其掌握的知识技艺应当开展抢救性记录。
第九条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下列措施,对彝族服饰实行生产性保护:
(一)认定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并给予扶持;
(二)协助宣传、展示、推介相关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三)搭建与科技、文化创意、旅游、健康等产业融合发展的合作平台。
对彝族服饰实行生产性保护,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传承性,不得擅自改变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
第十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加强引导扶持,建设彝族服饰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
彝族服饰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有至少一项彝族服饰项目,至少一名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二)在生产性保护活动中坚持彝族服饰的真实性、整体性及核心技艺的传承;
(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彝族服饰的抢救与保护,注重整理、保存相关资料,拍摄记录技艺流程;
(四)传承有序,富有成效;
(五)积极开展彝族服饰的展示、展演和出版、宣传、教育活动,在本地及周边地区具有较高的影响力;
(六)已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彝族服饰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评审、认定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与彝族服饰密切相关的珍稀矿产、植物、动物等天然原材料的保护,严禁乱采、滥挖或者盗猎、盗卖。鼓励依法养殖、种植与彝族服饰密切相关的动植物,鼓励在保持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的前提下,使用与彝族服饰密切相关的天然原材料的替代品。
第十二条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彝族服饰保存完整、特色鲜明、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广泛群众基础的下列区域制定专项保护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
(一)彝族赛装节、彝族服装节举办地永仁直苴、大姚三台;
(二)省人民政府命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火草纺织技艺传承地南华咪黑们;
(三)自治州人民政府命名的彝族刺绣之乡楚雄三街镇、大姚龙街镇塔底村;
(四)彝族服饰具有区域代表性的武定猫街、禄丰高峰、姚安马游坪、楚雄大过口、大姚桂花、牟定蟠猫、南华兔街、元谋凉山、双柏大麦地等;
上述区域的空间规划,应当由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制定专项保护规划。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的上述区域的保护和建设,在政策优惠、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十三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彝族服饰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培养、遴选、评审、认定、申报等工作。
彝族服饰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免费健康体检。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适当给予生活补助。
彝族服饰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积极开展传承活动,真实、完整的传承其所掌握的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培养后继传承人。
第十四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彝族火把节、赛装节、文化和自然遗产日以及州庆等重大活动期间组织开展彝族服饰文化研讨,彝族服饰展示、展演、展销等活动。支持乡(镇)人民政府举办赛装等民俗活动。
第十五条自治州设立彝族服饰主题博物馆。县(市)博物馆、文化馆应当设立彝族服饰展示厅。
鼓励支持企业、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传承人、艺人设立彝族服饰博物馆、主题公园、传习所(点)。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彝族服饰的文化内涵和审美价值。
第十六条鼓励和支持中小学、幼儿园开展彝族服饰教学活动,传授、传播彝族服饰基本知识。
学校、企业、社区、旅游景区(点)可以邀请彝族服饰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艺人开展彝族服饰传承、传播活动。
第十七条倡导在彝族传统节日和重大活动中着彝族服饰或者本民族服饰。
鼓励职业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采用含彝族服饰元素的校服。
第三章 开发与利用
第十八条彝族服饰资源开发在保持彝族服饰传统工艺流程的整体性和核心技艺的真实性的前提下,可以博采众长,兼收并蓄,实现彝族服饰文化与其他民族优秀服饰文化的交流、借鉴与融合。
第十九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采取融资、合作、入股等方式,将彝族服饰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单位和个人利用彝族服饰资源进行文艺创作、出版宣传、产品开发、旅游服务等活动,应当尊重彝族服饰的形式和内涵。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彝族服饰资源。
第二十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彝族服饰开发利用规划,对纳入规划的项目予以引导、扶持,并在土地、资金、人才培养等方面优先支持新兴彝族服饰企业,重点扶持特色和优势彝族服饰企业。
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彝族服饰行业协会制定行业技术标准。
第二十一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彝族服饰开发利用的下列事项给予资金支持:
(一)产业园区、基地建设;
(二)培植新兴、特色和优势企业、专业合作社;
(三)研发、设计、生产、宣传、展示、展演、展销;
(四)开发工艺品等文化旅游产品和旅游服务项目;
(五)文学、艺术、影视、演艺作品创作等;
(六)支持注册集体商标、申请地理标志产品认证;
(七)人才培养。
第二十二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彝族服饰开发利用的信息、技术、交易服务平台,构建彝族服饰开发利用体系。
第二十三条彝族服饰企业、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依法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税收优惠和财政扶持。
符合条件的彝族服饰企业、个体工商户由自治州有关部门给予资金补助或者贴息贷款扶持。
第二十四条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与企业、专业合作社等开展产学研合作,拓宽彝族服饰创意产品开发投资、设计制作和营销渠道,促进资源、创意、市场共享。
鼓励支持研发与当代生产生活和审美价值相适宜的彝族服饰文化产品。
第二十五条支持依法成立的行业协会开展商标注册、知识产权维权等活动,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和人才培训,引导彝族服饰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
支持专业合作社依法组织开展彝族服饰生产加工、经营销售及技艺培训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学术(艺术)团体、行业协会、企业和个人单独或者联合举办彝族服饰技艺相关培训,培养专门人才。
支持行业协会定期组织技能竞赛,为彝族服饰优秀人才提供技艺展示平台。
第二十七条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彝族服饰的科学研究规划,明确重点科研项目,采取课题申报和项目招标等方式,推动彝族服饰的科学研究。
第二十八条彝族服饰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艺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或者本人申请,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评审,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授予“楚雄彝族服饰巧匠”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一)具有彝族服饰制作绝技绝活的;
(二)在彝族服饰技术上有重大创造或者革新,取得国内领先成果的;
(三)在国内外服饰赛事、展示展演、博览会中获得国家级奖项的;
(四)利用彝族服饰资源创作文学、艺术、影视、演艺作品获国家级奖项的;
(五)设计、制作彝族服饰文化产品年度产值或者营业额居行业之首的。
楚雄彝族服饰巧匠评选管理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加国内外服饰赛事、展示展演、博览会,对获得省级以上政府奖项或者获得发明专利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对彝族服饰创新创意成果申请专利、登记著作权,注册商标、申请地理标志产品认证。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等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彝族服饰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
第三十一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彝族服饰企业从事产品和服务出口业务提供指导和支持,并在研发设计、境外投资、对外合作、广告宣传、整体推广、营销网络、金融保险、公共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彝族服饰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彝族服饰资源的,或者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侵犯彝族服饰知识产权的单位和个人,由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