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电子营业执照,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为全国统一信任源点,按照统一标准规范核发的载有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法律电子证件。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市场主体取得主体资格的合法凭证。
2018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和规范电子营业执照管理,推进电子营业执照跨行业、跨区域、跨层级的应用,发挥其在市场主体身份识别和服务社会公众中的作用提供了基础保证。
2017年10月,我省在昆明市五华区试点签发第一批电子营业执照。2018年6月起,全省全面发放企业电子营业执照;12月起全省全面发放个体工商户电子营业执照。为规范我省电子营业执照的应用与管理,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的广泛应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云南省电子营业执照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6月26日印发施行。
二、主要内容
《云南省电子营业执照管理暂行办法》共5章25条,主要内容为: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电子营业执照等概念。明确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放和管理电子营业执照的行为,市场主体领取、下载及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的行为,以及电子营业执照的政务和商务应用的行为。
(二)第二章管理机构。明确电子营业执照发放管理部门,规定省、州(市)、县(市、区)三级市场监管部门的电子营业执照管理职责。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省本级登记的市场主体电子营业执照的发放和管理,负责组织和指导全省电子营业执照的发放和管理,负责全省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的应用,负责全省电子营业执照系统相关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州(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州(市)本级登记的市场主体电子营业执照的发放和管理,负责组织和指导本辖区电子营业执照的发放和管理,负责推进本辖区电子营业执照的应用,负责本辖区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的宣传和培训;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辖区电子营业执照的发放和管理,负责本辖区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的宣传和培训。
(三)第三章签发管理。明确电子营业执照的生成、签发、领取、领取人员、管理与授权管理、补领等签发管理环节。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后首次领取和下载电子营业执照,以及办理变更登记后重新领取和下载电子营业执照,应由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各类企业分支机构的负责人领取和下载。市场主体通过手机等装载有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程序的智能移动终端,自行从电子营业执照库领取、下载和使用电子营业执照。
(四)第四章应用管理。突出电子营业执照的推广应用,重点规定了电子营业执照的9种适用场合,鼓励电子营业执照在公共服务领域和电子商务领域使用,明确了电子营业执照打印、电子签名、系统接入及条件、验证查询、限制使用情形等内容。电子营业执照适用于需要提供市场主体身份凭证的9种场合:1.出示营业执照以表明市场主体身份,或使用营业执照进行市场主体身份认证和证明的;2.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业务的;3.以市场主体身份登录网上系统或平台,办理各项业务、开展经营活动的;4.以市场主体身份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报送年度报告、自主公示信息、联络员信息备案、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企业一般程序注销对外发布债权人公告和清算组工商备案的;5.以市场主体身份对电子文件、表单或数据等进行电子签名的;6.在互联网上公开营业执照信息和链接标识的;7.授权相关个人、单位或机构共享、传输或获取其市场主体数据信息的;8.以市场主体身份使用电子营业执照自助打印领取纸质营业执照的;9.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需要使用和提供营业执照的。
(五)第五章法律责任。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篡改和非法使用电子营业执照,不得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电子营业执照系统。
(六)第六章附则。明确办法解释机关和施行日期。
三、贯彻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市场监管局加强组织领导,规范有序推进。州(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各自职责全力推进,形成合力,加快推进应用工作。
(二)强化应用支撑。认真梳理业务办理流程,明确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环节和场景,逐步扩大应用范围。尽快完成系统改造或搭建,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三)做好安全保障。完善符合国家安全管理规定要求的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加强对电子营业执照系统、网络和数据的安全防护及应急管理,确保合法、安全、可靠。
(四)深入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载体,向社会公众宣传电子营业执照的便利性和易用性,及时解疑释惑,营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