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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 紧扣“四法” 跑出经济高质量发展加速度

发布日期:2024-10-14 08:15:37 来源:楚雄日报 作者:刘根杰 点击:[]

好的营商环境就像阳光、水和空气,既体现着经济发展“软实力”,也为各类经营主体发展提供“硬支撑”。近年来,元谋县始终以企业的实际需求作为动态校准坐标,着力在服务提质上聚力用劲,在便民利企上寻求突破,大力推进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办理、“一站式”服务,构建了“提前介入指导、量身定制方案、主动上门服务、全程帮办代办”的全新服务模式。2023年,元谋县城镇建设用地报件质量评分和报批速度获“两个全省第一”,打造了“省级重大项目——远达温泉康养城从项目开工到投入运营8个月”的元谋服务典型案例。

“加法”: 高效务实 服务提质纾企困

以党建引领促政务服务提质增效,坚持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集成改革。通过靠前服务、上门帮办,全程为企业护航,推进各环节审批,以保姆式“一对一”服务增强企业投资信心。积极探索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与市政公用服务集成,实现“一张表单、联合踏勘、联合施工、一并接入”。

针对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元谋县采取分级挂包方式,深入企业现场办公,“一企一策”选准重点和突破点开展“进企业、送政策、优服务”行动,推进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对全县规上企业、升规监测企业、文化旅游开发企业、绿色农业开发企业等进行全面摸排梳理,确保重点企业联系全覆盖、责任落实到人。目前,累计梳理140家重点企业,明确包保干部61人。

“减法”: 精减环节 政务提速增质效

分类审批减流程,规范程序减环节,并联审批减时限,容缺受理减跑动,实行“批前指导、一窗受理、联审联批、信息共享”服务新模式。对标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全面对接省、州政务服务系统,加大电子证照推广使用,强化系统支撑能力;进一步细化工程建设项目分类,对重点领域高频项目探索推行“主题式”“情景式”定制审批,制定分类审批流程;对各类项目全面推行“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持续深化容缺受理、并联审批、告知承诺免审批制度改革,审批环节从7个减为3个,审批总体提速率达84%以上,让企业和群众“办成事、少跑路”。

将发生频率较高、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关系密切、易发现易处置的执法事项集中下放,采取“菜单式”放权,通过乡(镇)“点菜”、县级职能部门“端菜”的方式,确定乡(镇)赋权清单,真正做到切合基层需求、贴近发展需要。按照“一乡(镇)一清单”的原则,构建乡(镇)权责清单制度体系和乡(镇)明责赋权扩能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对标清单明责,精准编制乡(镇)权责清单行政职权250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动态调整,进一步促进乡(镇)履职法定化、精细化、规范化。

“乘法”: 政策提优 要素提效强保障

进一步优化整合政策内容,切实履行对企业的约定承诺,着力为企业发展增添动力。认真研究中央和省、州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文件,及时制定并发布“重大项目全流程帮办代办制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再上新台阶具体措施”“2024年10件惠企实事”等18项制度措施,充分释放政策红利。元谋人世界公园、元谋县绿色食品生产加工产业园、元谋县种子小镇、元谋金沙湖生态旅游区等一大批重大项目落地。全县谋划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项目14个大类1189个项目,估算总投资达6300亿元。

把兑现政策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成立重点项目工作专班组,推进企业全生命周期帮办代办服务,为项目审批备案提供专业化“对口”指导。加大土地报批等要素保障供给,实施“容缺受理”机制,建立“告知承诺+事中事后监管”的严格管理模式,做到审批事项咨询、办理、发证“一条龙”服务,项目审批用时压缩至8.6个工作日。今年上半年,元谋县项目在线开标率、远程异地评标率、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率均达100%,共受理办结各类政务服务事项39.48万件。推送惠企政策349条,惠企窗口受理各类涉企事项2038项。

“除法”: 便企惠企 提振信心促发展

通过落实县、乡、村三级联动和“零距离”服务、全方位解答、专业化指导等措施,以政府代办代替“企业跑腿”。成立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帮办代办服务中心,将企业划分为11个类别并组成帮办代办服务小组,为企业提供“一对一”贴心服务。今年上半年,为7个5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提供帮办代办服务,项目节能评估、环评报告、水资源论证、安评报告对接率达100%,极大缩短了企业办事时间,降低了办事成本。

推行县、乡、村三级联动惠企便民,建成以县政务服务中心为核心、10个乡(镇)便民服务中心为基点、77个村(社区)便民服务站为补充的三级政务服务体系,企业开办实现0.25个工作日办结,个体工商户登记“即来即办即走”。截至今年7月,全县经营主体总数达30504户,按照2023年常住人口195200人计算,每千人拥有经营主体156.27户,市场主体(企业)年均增长2.42%,企业占市场主体比例达2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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